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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吉地稅發(fā)[2006]57號頒發(fā)日期:2007-06-01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和省政府授權,經研究決定,現(xiàn)對我省鐵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做如下調整: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里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凡露天鐵礦的,按每噸鐵礦石8.4元征收;凡地下鐵礦的,按每噸鐵礦石6元征收。從2006年6月1日起執(zhí)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