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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guī)文 號:閩價服[2011]3號頒發(fā)日期:2011-01-06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廈門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核定船舶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的報告》(廈船交[2010]4號)悉。根據(jù)《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福建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船舶交易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交易額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收費標準詳見下表:
檔次 | 交易額(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500以下(含500) | 0.35 |
2 | 500-1000(含1000) | 0.33 |
3 | 1000-10000(含10000) | 0.3 |
4 | 10000以上 | 免收 |
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你公司可在此幅度范圍內下浮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船舶交易服務費由交易雙方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雙方各承擔50%。
二、你公司應為進場交易者提供交易場所,提供交易必須的設施、設備,以及交易信息服務,負責對船舶交易成交價進行審核,建立交易文件檔案。
三、船舶交易服務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本著自愿有償?shù)脑瓌t,不得強制服務收費。你公司應按國家交通運輸部《船舶交易管理規(guī)定》要求,規(guī)范交易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四、你公司在實施收費之前應按規(guī)定到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稅務票據(jù),主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五、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須報我局重新審批。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