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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川府發(fā)[2019]26號 頒發(fā)日期:2019-10-11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將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予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殘疾人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元;孤老人員、烈屬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0元。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其來源于受災地區(qū)的所得在受災后三年內(含受災當年)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為:第一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90%,第二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70%,第三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50%。
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四川省稅務局會同財政廳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