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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3-09-12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用人單位: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實行殘疾人聯合會年度審核和地稅代征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下稱“保障金”)制度。鑒于部分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年審(下稱“年審”)或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敦促對象。
凡超過7月31日仍未年審,或辦理了年審需繳納保障金而未繳納的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用人單位,包括外地(外商)駐穗單位。
二、核定年審征收。
凡未辦理年審的用人單位,必須于 8月31日前到殘疾人聯合會各年審服務點辦理年審。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未有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由經管的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其在社保、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的在職職工人數,核定其應繳納保障金,并移送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三、保障金繳納。
辦理了年審且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已與廣州市各區(qū)(縣級市)地方稅務機關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簡稱ETS協議)的,由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劃扣應繳保障金;未簽訂ETS協議或直接劃扣不成功的,應到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繳納。
四、法律責任
逾期未繳納保障金,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是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請廣大用人單位積極選擇適宜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