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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粵地稅函〔2008〕705號頒發(fā)日期:2013-05-03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安聯(lián)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印花稅問題的請示》(穗地稅發(fā)〔2008〕153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對財產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并無區(qū)分初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二者均屬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屬于印花稅應稅合同。因此,對安聯(lián)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再保險合同,應由再保險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合同金額貼花。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