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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印花稅文 號:財稅[2009]127號頒發(fā)日期:2008-11-2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中國煙草總公司在資產(chǎn)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guī)定,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屬單位原列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改制時計入中國煙草總公司和省級公司“資本公積”科目的資金,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
二、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屬單位原列為“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科目,改制時計入中國煙草總公司和省級公司“資本公積”科目的資金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予以免征。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