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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所得稅文 號:國稅函[2009]349號頒發(fā)日期:2008-07-3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鑒于外交館舍屬于政府資產,外交人員服務局是代表政府對外交館舍行使經營管理權,財政部曾以《關于外交人員服務局將出售館舍款留作更改資金的復函》[(92)財外字第805號]明確規(guī)定,該局根據(jù)政府間協(xié)議出售館舍收入可視同國家財政撥款,全部留用,??钣糜诟脑炖橡^舍、公寓及附屬設施。因此,在企業(yè)所得稅處理上,該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視同國家財政撥款,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钣糜诟脑炖橡^舍、公寓及附屬設施。
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