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皖地稅函[2004]231號頒發(fā)日期:2003-05-27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國稅函[2004]42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強與國稅部門聯(lián)系,切實做好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