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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稅收征管,個人所得稅文 號:皖地稅[2005]100號頒發(fā)日期:2004-08-31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現將《安徽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地稅局(國際稅務處)。
安徽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外籍人員:
(一)任職、受雇、履約于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從事非獨立性勞務的外籍人員;
(二)提供獨立性勞務的外籍人員;
(三)其他具有納稅義務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述人外籍人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向上述外籍人員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四條 凡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述的外籍人員應在其任職、受雇、履約的當月向任職、受雇、履約的單位填寫《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表),同時報送下列資料:
(一)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包括出入境記錄證明資料;
(二)派遣證(任職說明)或者兼職代表證;
(三)境內、外的原始明細工資單(書)(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者委托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出具的證明;
(四)履約的外籍人員還應提供從事勞務或服務的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
(五)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任職、受雇、履約的單位應在次月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和上述資料。上述資料因故發(fā)生變化,應將變化情況在次月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第五條 凡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款所述的外籍人員,應按下列要求將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一)凡向獨立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勞務報酬7日內,將勞務提供者的身份證明、職業(yè)證明、聯(lián)系電話、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等情況報送主管地稅機關。雙方訂立書面合同或協(xié)議的,扣繳義務人還須一并報送合同或協(xié)議的復印件。
提供獨立勞務的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1、從事獨立性勞務的職業(yè)證明資料;
2、外籍人員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xié)議的復印件。
(二)外籍演員、運動員以及演出團體從事文藝、體育活動,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應在文藝演出或體育活動獲得批準后7日內,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活動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內容如有變化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重新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師、研究人員的教學、研究機構以及向外籍人員支付所得的單位,應在聘用后7日內或支付所得前7日內將與外籍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四)外籍演員、運動員和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凡是為執(zhí)行我國與他國所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xié)定或計劃而在我省從事文化、體育活動或工作的,我省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以及相關的教學、研究機構應在外籍人員工作后7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我國政府同對方國家政府間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xié)定或計劃和有關外籍人員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明。并附報按照上述協(xié)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合同或勞務服務合同等資料。
第六條 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外籍人員登記備案資料的管理,采取紙質、電子檔案共存的方式實行一人一檔,按月存檔,并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電子檔報送省地稅局。外籍人員因需要在省內調動工作時,調出地地稅機關應主動將其檔案資料傳遞給調入地地稅機關,以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申報納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應稅所得給外籍人員時,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同時,納稅義務人應將本月取得的所有應稅所得,區(qū)分不同應稅項目,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
第八條 外籍人員取得不同項目的所得適用不同應稅所得項目征稅:
(一)因任職、受雇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二)提供專業(yè)性勞務或從事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三)外籍演員、運動員屬于演出團體雇員的,其參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若演員、運動員并非演出團體的雇員,而是臨時受聘參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個人獨立從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四)外籍教師、研究人員與我省的教學、研究機構簽訂雇傭合同受雇為職員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項目;若是以獨立個人身份在我省從事教學、講學、研究等勞務服務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五)外籍個人取得來源于我省境內的其他應稅項目的所得,視所得性質分別適用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項目。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若發(fā)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發(fā)出通知,并要求其提供公司證明文件、原始工資單及境外稅務部門證明等材料;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接到通知后向主管地稅機關重新申報納稅;逾期不改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核定其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明顯偏低的;
(二)應申報由境內、外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而只申報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者或董事?lián)沃苯庸芾砺殑?,或名義上不擔任企業(yè)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yè)日常管理工作,不獲取任何收入或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第十條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應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地稅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第十一條 外籍人員固定在我國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的,由其選擇一處工作地點申報納稅;外籍人員臨時來華在我國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在實際工作地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對由境外總公司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對境外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241號)的規(guī)定,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應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并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外籍人員需要出境的,必須在出境前結清所有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按照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或者未足額扣繳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并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一經查實,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并最高可處以所偷稅款數額5倍的罰款。若觸犯刑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定期與公安、勞動、文化、體育、科技、衛(wèi)生、外辦等部門聯(lián)系,及時掌握來皖外籍人員的相關信息,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1999]372號)要求,做好外籍人員購付匯時稅務憑證的出具工作,憑借此項工作強化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力度,規(guī)范稅源控制渠道,擴大管理范圍,清查管理漏洞,確保各類外籍人員的各項收入依法納入稅務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充分利用情報交換核查措施,必要時對外籍個人取得收入情況發(fā)送情報核查請求。對國家稅務總局轉來有關國家的情報核查資料應進行積累,在日常征管中積極加以運用。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積極推行《涉外稅務審計規(guī)程》,每年有重點地對部分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進行審計,重點檢查其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情況,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省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