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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2006]110號頒發(fā)日期:2005-08-04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總工會:
你單位《關于明確“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獲得單位獎勵政策問題的請示》(湘工〔2006〕5號)經省政府轉來已收悉。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而“全國五一勞動獎狀”雖由湖南省總工會負責組織評選,報省政府審定同意,但獎金由獲獎單位從本企業(yè)開支,是一種先進集體性質的綜合獎項,不符合上述政策規(guī)定。因此,對獲獎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獎金應按稅收政策并入其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