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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4號頒發(fā)日期:2013-02-0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部分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成品油稅目、稅率適用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進口的燈用煤油[稅則號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稅則號列:27101919]征收消費稅,稅額為0.8元/升。
二、對進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稅則號列:27102000]以及歸入稅則號列38260000項下不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和用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費稅,稅額為0.8元/升。
三、申報進口稅則號列38260000項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時,應按以下規(guī)定填報相關產(chǎn)品的商品編號:
[一]申報進口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和用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純生物柴油的,填報為38260000.01。
[二]申報進口不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和用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純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報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