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nèi)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鄂政辦發(fā)[2006]9號頒發(fā)日期:2005-03-28
地 區(qū):湖北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利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利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湖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fā)銀行簽訂的《促進中部崛起開發(fā)性金融合作協(xié)議》,確保借(用)款主體嚴格履行還款責任,及時足額償還本息,維護政府信譽,依據(j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利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fā)(2005)89號)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償債準備金是指各用款主體及其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為確保償還利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本息而建立的專項儲備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省綜合融資平臺借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的各借(用)款責任主體。
第二章 償債準備金的籌集與建立
第四條 償債準備金首先應由各用款主體自借款的當年起負責籌集和建立。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責成同級財政部門督促用款主體制定償債準備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及措施。當用款主體不能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建立償債準備金時,由為其提供“償還貸款承諾保證函”的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建立。
第五條 為了促進出具“償還貸款承諾保證函”的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履行其償還貸款的承諾義務,在還款當年,省財政根據(jù)其償債準備金的到位情況、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訂對相關市、縣資金調(diào)度計劃時作出必要的安排;對省直主管部門,省財政相應調(diào)減其支出計劃。
第六條 市、縣用款主體或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的償債準備金,存入由市、縣財政部門確定并經(jīng)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在該市、縣有關銀行開設的專戶;省直用款主體及其主管部門建立的償債準備金,存入由相關融資平臺確定并經(jīng)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在有關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七條 償債準備金的來源有:
(一)用款主體籌集的資金;
(二)為用款主體提供“償還貸款承諾保證函”的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安排的財政資金,或籌集的其他相關資金;
(三)償債準備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來源。
第八條 償債準備金的規(guī)模:寬限期以內(nèi),以其每年應償還的利息額為標準;自寬限期的最后一年起,以每年應還貸款本息為標準,確定償債準備金的合理額度。
第三章 償債準備金的使用和清算
第九條 償債準備金專項用于用款主體不能及時足額償還到期貸款本息時,代為償還到期貸款本息。償債準備金專戶資金只進不出,出只能用于償還到期貸款本息。
第十條 償債準備金用于償還到期貸款本息后,相關責任主體應按規(guī)定程序于當年11月10日前及時足額歸墊償債準備金,確保償債準備金專戶保持規(guī)定的額度。償債準備金的歸墊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相關融資平臺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用款主體及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償還完所有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本息后,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或省相關融資平臺應一次性清算并全額退還其償債準備金專戶余額。
第四章 償債準備金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償債準備金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償債準備金的建立進行指導,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償債準備金的監(jiān)督。各責任主體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的監(jiān)督,確保償債準備金合理建立、有效使用、安全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借(用)款主體及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和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通過省科技融資平臺借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的各借(用)款責任主體建立償債準備金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交通融資平臺、能源融資平臺的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由其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武漢市融資平臺利用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性貸款償債準備金,由武漢市政府制定相關辦法。上述辦法報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開發(fā)性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