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贛國稅發(fā)[2007]180號頒發(fā)日期:2006-10-03
地 區(qū):江西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江西省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表證單書
二○○七年九月三日
江西省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納稅人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評估,進一步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發(fā)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4號)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有關資料及電子信息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的貨物出口及退(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系統(tǒng)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加強管理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采取人機結合的方法,按照搜集整理評估資料、確定評估對象、審核評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認定處理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在退(免)稅評估工作中,評估部門應加強與海關、外管、外經貿等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做好與征稅機關、稽查等部門之間的銜接及信息傳遞。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不斷探索退(免)稅評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退(免)稅管理工作更加注重事前監(jiān)督和事中監(jiān)控。
第六條 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負責對退(免)稅評估工作的指導、管理和考核檢查。設區(qū)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以下簡稱退稅機關)主要負責全市外貿企業(yè)的退(免)稅評估,分析全市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預警指標并安排縣(市、區(qū))局組織實施退(免)稅評估??h(市、區(qū))局除配合退稅機關做好出口企業(yè)的退(免)稅評估工作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實施退(免)稅評估。
退稅機關應設置專門退(免)稅評估崗位,縣(市、區(qū))局應設置專職或兼職退(免)稅評估崗位,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制定年度評估計劃,對出口企業(yè)按納稅信用等級和出口額分類實施評估。
第二章 搜集整理評估資料
第七條 退(免)稅評估資料主要從以下資料中取得: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發(fā)票領用存月報表》和《分支機構銷售明細表》等;
(二)備查資料。包括已開具的出口商品專用發(fā)票存根聯(lián)、其他普通發(fā)票存根聯(lián),以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其他抵扣憑證等。
二、退(免)稅申報資料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出口發(fā)票等單證。
三、出口貨物備案單證資料。
四、其他資料
(一)審計署、財政專員辦等單位依法對企業(yè)實施審計、檢查等所出具的決定等;
(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外管等部門提供的相關電子信息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黑名單”信息庫;
(四)征稅機關、稽查部門、外省市稅務部門等提供的有關資料及線索。
第八條 退(免)稅評估崗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在資料搜集過程中,應充分依托和利用現(xiàn)行綜合征管軟件、海關電子口岸系統(tǒng)、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等稅收管理系統(tǒng)的信息資源,凡相關信息能在上述管理系統(tǒng)查詢到的,一律不再報送或傳遞紙質資料。對各部門、人員在稅收管理中依據上述信息資源形成的其他資料(如報告、決定等)也可替代相應紙質資料及時予以傳遞。各部門、人員應擴大相關信息的共享面,確保信息資料及時傳遞。
第三章 確定評估對象
第九條 通過對企業(yè)出口銷售額、換匯成本、出口產品結構、出口產品價格、出口退(免)稅額、出口未申報退(免)稅等指標的變動情況,分析出口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有無異常。
(1)外銷收入百分比增長率:本指標通過分析出口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百分比的變動情況,判斷出口企業(yè)經營狀況是否存在異常。(參考正常值: 40%以下)
外銷收入百分比增長率=(本期外銷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銷收入百分比)÷基期外銷收入百分比×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選擇上年同期,也可選擇本年上一時間段,時間段可以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須保證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徑。(下同)
(2)出口銷售額增長率:本指標用于分析出口企業(yè)出口銷售額變動情況,據以判斷出口銷售額的增長是否存在異常。(參考正常值:50%以下)
出口銷售額增長率=(本期出口銷售額-基期出口銷售額)÷基期出口銷售額×100%(參考正常值:50%以下)
(3)換匯成本正常峰值:據此判斷外貿出口企業(yè)換匯成本是否在正常峰值范圍之內。(參考正常值:5~8)
換匯成本=出口貨物進貨計稅金額×(1+征退稅率之差)(RMB)÷出口貨物離岸價(USD)
(4)出口產品結構變動率:根據商品代碼庫中的商品類別統(tǒng)計企業(yè)出口產品結構,本指標側重于分析生產企業(yè)出口產品結構是否存在異常變化情況。
出口產品結構變動率=(本期出口商品種類-基期出口商品種類)÷基期出口商品種類×100% (參考正常值:30%以下)
(5)出口產品價格增長率:本指標用于分析出口企業(yè)價格變動是否存在異常情況,據以判斷是否存在偷稅、騙稅、偷逃匯的行為。(參考正常值:變動率為30%以下)
出口產品價格增長率=(本期產品平均價格-基期產品平均價格)÷基期產品平均價格×100%
(6)出口離岸單價差異率:按某企業(yè)自身產品出口價格與本地區(qū)同行業(yè)產品出口價格計算比較。本指標用于分析企業(yè)產品價格與同行業(yè)同類產品價格的偏離程度是否存在異常,據以判斷是否存在偷稅、騙稅、偷逃匯的行為。(參考正常值:差異率30%以下)
出口離岸單價差異率=〔某一商品代碼的出口離岸單價-同期本地區(qū)(或本企業(yè))該商品代碼出口離岸平均單價〕÷同期本地區(qū)(或本企業(yè))該商品代碼出口離岸平均單價×100%
(7)退稅額增長率:本指標用于分析出口企業(yè)退稅額變動異常情況,據以判斷出口企業(yè)是否存在違規(guī)辦理退稅的情況。(參考正常值:50%以下)
退稅額增長率=(本期實現(xiàn)退稅額-基期實現(xiàn)退稅額)÷基期實現(xiàn)退稅額×100%
(8)出口未申報退(免)稅評估:出口未申報退(免)稅評估是通過對出口企業(yè)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進行監(jiān)控,作為調查核實及補征稅款的依據。
第十條 評估人員要對出口企業(yè)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分析,測算各評估指標變動率,進行橫向、縱向對比,將評估指標異常的列為評估對象,并形成《出口企業(yè)疑點清冊》(附件1),對屬于生產企業(yè)的,退稅機關應制發(fā)《出口企業(yè)退稅評估疑點移送書》(附件2)給縣(市、區(qū))局征稅機關,評估結束后征稅機關應將《出口退稅評估處理情況反饋書》(附件3)反饋給市級退稅機關。
對列入黑名單信息庫的出口企業(yè),直接列為評估對象。對在出口退(免)稅審核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疑點問題,可隨時確定為評估對象。對國家稅務總局交辦以及外?。ㄊ校﹪愊到y(tǒng)提供線索的出口企業(yè),應補充列為評估對象。
第四章 審核評析
第十一條 審核評析是評估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掌握的退(免)稅評估資料,針對評估對象可能存在的問題,采用調查研究、指標測算、審核對比、綜合分析等案頭評估手段,對出口企業(yè)納稅申報及退(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進一步的分析判斷,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的過程。
第十二條 各分析指標的正常峰值參照本辦法給定的范圍,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行業(yè)特點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審核評析的方法主要有比率比較分析法、變動率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結構百分比分析法等方法。
(一)比率比較分析法。將納稅人某項相對指標(比率)與同類納稅人平均水平進行比較,對不在正常指標范圍的初步認定為有問題。
(二)變動率比較分析法。將納稅人某項變動指標(變動率)與同類納稅人平均水平進行比較,對指標變動不在正常范圍的初步認定為有問題。
(三)趨勢分析法。將納稅人各期的評估項目數據進行定期對比和環(huán)比對比,以求出金額和百分比增減變化方向和幅度,對不在正常指標范圍的初步認定為有問題。
(四)結構百分比分析法。通過小項評估項目占大項評估項目百分比的分析,對不在正常指標范圍的初步認定為有問題。
第十四條 評估人員應通過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的分析,重點查找長期零負申報、低稅負率及利用“四小票”申報抵扣稅款的出口企業(yè)是否存在異常情況。退稅機關應主動與縣(市、區(qū))征稅機關取得聯(lián)系,充分利用征稅機關的納稅申報評估成果。
第十五條 評估人員對出口企業(yè)退(免)稅評估內容進行全面審核評析后,以《人工案頭審計審核分析表》(附件4)的形式表述出口企業(yè)存在的疑點及下一步處理意見。
第五章 約談舉證
第十六條 約談舉證是評估人員在對案頭分析的基礎上,與審核評析過程中存有疑點的評估對象進行約談,由評估對象自查并舉證,對特殊情況進行實地調查,進一步落實評析疑點及其他問題的過程。
第十七條 評估人員根據《人工案頭審計審核分析表》,在進行審核約談前向評估對象發(fā)出《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5),并要求評估對象進行自查,評估對象自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出口企業(yè)自查舉證報告》(附件6)。
第十八條 評估人員應依法向被約談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并口頭闡述擬需評估對象幫助解決的疑點和評估對象不如實提供資料應負的責任。
第十九條 約談過程要形成《出口退稅評估約談舉證記錄》(附件7),至少有兩名以上評估人員在場并確定主問人和記錄人,約談舉證對象應當是納稅人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或經授權人員,與納稅人約談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評估人員對被約談人舉證資料應作如下審核:
一、 真實性審核
審核舉證資料是否為業(yè)務發(fā)生時生成的,是否由業(yè)務發(fā)生相關崗位人員簽字確認,評估對象內部傳遞生成的資料是否有連續(xù)編號并按序號依次處理,評估對象對外交易獲得的資料記錄是否齊全、章戳是否清楚等。
二、 政策性審核
對舉證資料進行遵行性測試評估,核對其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計算數據是否正確。
對進料加工復出口業(yè)務要分進口、材料保管使用、加工、產成品各環(huán)節(jié)的運作及核算、相關項目調整等方面實施全程遵行性測試評估。
三、 舉證資料證明能力審核
舉證資料、證言、疑點三者是否相符,前兩者能否證明后者。
第二十一條 派生疑點的處理
對舉證資料、證言審核中發(fā)現(xiàn)的疑點可作為評估派生疑點及時增加到約談內容中,以增加評估覆蓋面和評估深度。
第二十二條 對經約談確認屬實的疑點,應復印相關證據,由評估對象簽署“與原件核對無誤”并蓋章。
第二十三條 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進行審核約談后疑點消除的,直接進入認定處理階段,由評估對象通過補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按規(guī)定進行調帳。
第二十四條 對超期未報送《出口企業(yè)自查舉證報告》、不接受約談或經約談后對疑點問題仍無法排除的評估對象,經分管局領導批準,評估人員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
評估人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應向評估對象發(fā)出《稅務檢查通知書》(附件8),并依法定程序出示相關證件;實地調查過程要形成《出口退稅評估實地核查工作底稿》(附件9)。
第六章 認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認定處理是對審核評析、約談舉證和實地核查后確定的問題,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分類進行處理的過程。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評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后確定的問題,評估人員要制作《出口退稅評估認定結論書》(附件10),按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涉嫌偷、騙稅的,評估部門應制定《出口退稅評估案源移送建議書》(附件11)并將有關材料移交同級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二、對出口企業(yè)因信譽較差、管理混亂等原因,所提供資料不足以信賴的,責成出口企業(yè)限期改正,并建議征稅機關降低企業(yè)納稅信用等級,從嚴監(jiān)控;
三、因出口企業(yè)涉及關聯(lián)交易等原因需繼續(xù)提供相應資料進行審核的,應主動協(xié)調有關部門,重新搜集資料并進行審核評析;
四、屬一般性違規(guī)違章問題,根據職責分工屬于退稅機關分管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處理;屬于征稅機關分管的,應當轉交征收機關處理,征稅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退稅機關。
第二十七條 稅務稽查部門根據退(免)稅評估部門移交的資料對出口企業(yè)實施稽查,稽查部門應在稽查結束后及時向評估部門反饋《出口退稅評估案源處理情況反饋書》(附件12),由評估人員補充評估檔案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