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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2007]45號頒發(fā)日期:2006-04-27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補繳住房公積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常地稅發(fā)[2007]15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單位和個人在2005年以前已按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后,一次性補繳的2005年度以前的住房公積金,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根據《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中“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的規(guī)定,從2005年起,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可按此文件規(guī)定的最高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分別為12%)進行稅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