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工發(fā)[1978]132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市、自治區(qū)總工會,中國鐵路總工會:
財政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fā)出了《關于恢復企業(yè)、事業(yè)、機關的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的聯合通知》,十一月十三日全國總工會發(fā)出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從而恢復了工會組織獨立管理經費的工作。恢復工會財務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各級工會必須把這項工作切實抓好,為此,除了聯合通知所規(guī)定的各條辦法要認真執(zhí)行以外,現將幾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再作如下補充通知:一、工會經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全國總工會統一領導下,全國工會財務工作分為全國總工會,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總工會,市、縣總工會,基層工會四級管理。
工會經費按聯合通知規(guī)定的比例應上解的部分,要通過銀行逐級上解;基層工會按月上解市、縣總工會,市、縣總工會按月上解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工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工會按季上解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工會可以根據聯合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就工會經費和會費的收交手續(xù)做出具體規(guī)定。
二、各級工會組織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定期討論和研究財務工1作中的問題,日常財務工作應責成一位副主席負責領導。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78〕175號通知的規(guī)定和全總一九六二年《關于加強工會財務工作的決定》,各級工會組織均應建立健全專管財務工作的機構,充實財會人員。財務會計業(yè)務不太多的縣總工會也應設專職管理財務工作的人員,保證做好財務工作。基層工會應建立健全財務工作委員會,掌管財務工作,具體記錄帳目、保管現金等會計工作,可與行政方面協商,委托行政財務部門代管。各級工會都要建立工會經費帳目,建立經費收支管理、財產保管使用等制度。
三、工會會費和撥交工會經費合并使用,其使用方針是為工會建設服務,為群眾服務,為生產服務。當前要把為提高職工的文化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報務放在首位,同時要認真組織好群眾業(yè)余文藝體育活動,活躍群眾生活。要切實貫徹勤儉節(jié)約、勤儉辦一切事業(yè)的方針,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量人為出,統籌安排。
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要有預、決算制度。編造預算應事前征求群眾意見,經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工會批準,開支后要定期公布帳目,接受群眾監(jiān)督。市、縣以上工會的預、決算審批制度另行規(guī)定。
四、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的經費實行按產業(yè)垂直管理,可按照聯合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結合鐵路情況自訂辦法,報全總備案。
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恢復工會獨立管理經費,是個新問題,各級工會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向上級工會反映,以便根據新的情況,研究改進工會財務制度。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