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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81]財預字第19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六日來函收悉。我部(81)財預字155號文件,主要是答復關于查獲的贓款贓物中屬于國營單位的財物如何處理的問題。至于你院所提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那個機關負責辦理上繳國庫的問題,我們意見,仍應按一九六五年兩院兩部“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即:“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判處的案件的贓款贓物,應該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并作出決定”,應予沒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法院負責上繳國庫?!皺z察院、公安機關直接處理(如免予起訴……和作其他處理)的案件的贓款贓物,經(jīng)檢察長、公安局長批準,由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裁決,予以沒收”,應予沒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負責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