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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勞人薪[1986]7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交通部:
你部(86)交函勞字50號來函收悉。關于部分海島航標人員實行浮動工資制問題,經我們研究,函復如下:
一、在一、二類海島工作的航標人員,工作、生活條件艱苦,為了鼓勵他們安心在島上工作,可以實行浮動工資的辦法。具體辦法是:在一、二類海島從事航標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可在本人現(xiàn)行職務(崗位)工資的基礎上,上浮一級工資。在一、二類海島工作滿十五年的,上浮的一級工資可以轉為固定工資。工作滿十五年后繼續(xù)留在一、二類海島上工作的,還可上浮一級工資。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人員,調離一、二類海島時,從調動工作的下月起,取消上浮的一級工資。
在一、二類海島上工作的航標人員,可以適當提高現(xiàn)行的航標津貼標準,即一類由每人每日0.9元提高到1.2元;二類由每人每日0.5元提高到0.8元。
二、考慮到各方面的平衡關系,在三類海島工作的航標人員,不實行浮動工資。他們的航標津貼標準,可由每人每日0.2元提高到0.4元。
三、上浮級別增加的工資和提高標準增加的航標津貼,均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所需資金,仍由原資金渠道開支,不追加預算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