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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地字[1987]1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fā)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的性質,經研究,決定對其房產征免房產稅問題,可比照對軍隊房產征免稅的規(guī)定辦理。現(xiàn)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隊的工廠,專門為武警部門內部生產武器、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員裝備、軍械裝具、馬裝具)的,免征房產稅。生產其他產品的,均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二、武警部隊與其他單位聯(lián)營或合資辦企業(yè)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三、武警部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無租出借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繳。
四、武警部隊所辦服務社的房產,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yè)的應征收房產稅。
五、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yè)的,應征收房產稅;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