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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88)財商字第45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了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提高外貿企業(yè)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88)2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出口風險基金是由地方政府籌集并負責用于解決因國際市場風險造成的企業(yè)難以克服的經營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二條 地方所屬各外貿專業(yè)公司、工貿公司和承擔出口承包任務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yè)(以下簡稱“出口企業(yè)”)均按本辦法規(guī)定提取出口風險基金。
第三條 出口風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及計提標準為:
一、出口企業(yè)一般可按出口銷售收入(折人民幣)的0.2‰至0.5‰提取:或按實際減虧增盈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最高比例不超過減虧增盈總額的1/3;
二、地方政府的留成外匯的調劑收入按一定比例轉作出口風險基金。
提?。ɑ蜣D作)的具體比例由地方自行規(guī)定。
第四條 出口風險基金應主要用于:
一、彌補出口企業(yè)因國際市場變化和匯率變動造成的損失;
二、彌補出口企業(yè)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為保護國內出口產品生產免受國際市場較大波動的影響而收購產品所發(fā)生的損失;
三、對出口企業(yè)因國際市場變化造成的出口產品積壓貸款進行貼息;
四、解決出口企業(yè)因國際市場變化產生的臨時性周轉資金不足的困難,但要有償使用、按期歸還。
出口風險基金不得用于彌補出口企業(yè)一般性經營虧損。
第五條 出口風險基金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和經貿部門具體負責籌集和管理使用時,由企業(yè)提出風險損失補償申請,由地方財政經貿部門和出口商會組成的風險損失評估小組負責確定補償標準,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出口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取的出口風險基金要及時足額地層層上交地方財政或經貿部門。
第七條 出口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作增加出口風險基金處理;發(fā)生的損失和貼息,作減少出口風險基金處理。
第八條 出口風險基金要專戶存儲、??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出口風險基金從1988年至1992年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十條 各地建立出口風險基金、中央對地方不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第十一條 出口風險基金的會計處理辦法,另外下達。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由財政部和經貿部負責解釋。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