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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文 號:京財綜[1989]150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6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工商局、財政局: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費的管理,維護國家、企業(yè)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亂收、亂罰現(xiàn)象,根據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工商局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使用統(tǒng)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用票據管理暫行辦法附后)?,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tǒng)一使用專用票據是加強對收費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配備管理人員,設立專用庫,切實做好票據的管理、頒發(fā)、結報、統(tǒng)計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是經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工商局審核批準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遵照執(zhí)行。收費收據必須使用本市統(tǒng)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要專票專用,不得相互替代或以其他收據和白條代替。
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改變或干預。
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的印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jiān)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制、翻印。
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原使用的票據同時廢止。原使用的罰沒款劃撥書、凍結存款通知書、解凍通知書、物品暫扣證、暫扣物品清單、發(fā)還暫扣物品清單、罰沒物品收購單繼續(x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