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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72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稅務局:
你局川稅三(1989)410號《關于軍需工廠的房產如何具體劃分征免房產稅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對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軍需工廠,為照顧其特殊情況,可就整個工廠的房產(包括生產、辦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軍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房產稅;軍品民品的比例劃分問題,原則上應按各自占用房產的比例劃分征免,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你局關于“按軍品與民品產值各占比例作為劃分征免依據”的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