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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價局 財政廳 專利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專利糾紛調處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
文      號:湘專發(fā)[1989]第20號
頒發(fā)日期:1996-05-28
地   區(qū):湖南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物價局、財政局、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代理機構:

    現將《湖南省專利糾紛調處收費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專利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專利糾紛調處收費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國專利局《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專利管理機關交納下列調處費用:

    (一)案件受理費 1、專利侵權受理費 (1)要求制止侵權受理費

    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每件收費5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收費30元。

    (2)要求制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受理費

    除按(1)項規(guī)定收費外,另按爭議財產標的金額大小加收費用。具體加收標準如下:

    ①1000元以下不另加收;②1,001-50,000元加收0.60%;③50,001元-500,000元加收

    0.36%;④500,000元以上,加收0.18%。

    2、在專利權授予后,關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在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費用糾紛每件收費20元,另按爭議財產標的金額大小加收費用,其金額與1(2)標準同。3、發(fā)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爭議,每件收費20元。

    4、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每件收費20元。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每件收費20元,另按爭議財產標的金額大小加收費用,其金額與1(2)標準同。

    (二)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中技術鑒定費、勘驗費和測試費,以及專利管理機關認為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按實際開支收?。蛔C人誤工費和旅差費,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由請求人預交,其數額按請求的為準;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不符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核定。

    第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決定受理案件時,應通知請求人在十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除當事人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調自請求處理。涉外案件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時間可以酌情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五條  案件調處終結,調處費用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第六條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請求的,案件調處受理費每件收費20元,余下費用予以退回。

    第七條  下列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費。

    (一)關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二)關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署名權的爭議。

    (三)關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在專利權授予后獎勵方面的爭議。

    (四)專利管理機關認為以免收調處費用的其他爭議或糾紛。

    第八條  自然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實有困難,申請緩交、減交的,由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決定。

    第九條  支付調處費的渠道:調處費的支付,企業(yè)單位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事業(yè)單位、行政單位從預算外資金或包干經費結余中列支。

    第十條  案件受理費的管理 案件受理費為預算外資金,應嚴格執(zhí)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jiān)督。由專利管理機關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專項核算,主要用于文書表冊印制、糾紛調處、宣傳、資料以及與案件受理有關的其他開支。不得濫發(fā)獎金、實物。

    各專利管理機關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收款收據。

    第十一條  涉外案件的收費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專利管理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