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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1990]1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jù)國務院國發(fā)[1988]27號文件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精神,我局繼在工商市字[1989]164號文件中批準了第一批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汽車經營單位之后,又審查批準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汽車經營單位13家及其下設的經營汽車分支機構(詳見附件一)。
依據(jù)工商市字[1989]164號文件精神,對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89]65號文件下發(fā)后至一九八八年底我局審批的13家汽車經營單位進行了重新審核,同意其中的10家及其下設的經營汽車分支機構繼續(xù)經營汽車(詳見附件二)。
同意工商市字[1989]164號文件公布的3家汽車經營單位增設經營汽車分支機構(詳見附件三)。
現(xiàn)一并予以公布。請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附件中所列的名單及各自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銷售對象進行登記注冊或變更登記,并進行監(jiān)督管理。今后凡本文和工商市字[1989]164號文件規(guī)定以外的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汽車經營單位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一律不準經營汽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批準其經營汽車,已經批準的要注銷該項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