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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90]112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6
地 區(qū):云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昆明、曲靖、紅河、楚雄、東川地、州、市稅務局、個舊市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fā)(1990)924號《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與省局云稅四字(1990)63號《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關于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一條一并貫徹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