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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財文[1990]216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9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經(jīng)市政府領導同意,一九九○年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會議決定,對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職工和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的專任教師提高特教補貼費標準(從現(xiàn)在本人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之和的15%增加到25%)?,F(xiàn)就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教補貼費標準的對象是:我市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盲、聾啞、弱智學校中的在編正式教職員工和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的專任教師。
二、本人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之和按京人工(1988)第17號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數(shù)額計算。
三、特教補貼費不納入學校結構工資,按月單獨發(fā)放。
四、特教補貼費的經(jīng)費來源,由區(qū)、縣年度教育經(jīng)費預算中解決。
五、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