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來華廣告代理費標準問題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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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
文 號:工商廣字[1992]第307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24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其他
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外商來華廣告代理費標準的請示》(粵工商函〔1992〕258號)收悉?,F(xiàn)答復如下:根據(jù)《廣告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承辦外商來華廣告付給外商的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5%;國內(nèi)廣告經(jīng)營單位再代理的代理費仍為15%,其計算方式為,從付給外商代理費后的廣告費中支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