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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公通字[1993]10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風險較大,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不僅給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經濟建設造成損失,而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問題也難以解決。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受害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使受害單位和個人能及時獲得適當的經濟賠償,用經濟手段促進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現(xiàn)決定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管理工作中引進保險機制?,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積極動員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但不得強制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或為保險公司代辦保險。其他的財產保險,按有關保險規(guī)定辦理。
二、各地公安機關在核發(fā)和年審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許可證時,對未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的單位,可以動員其辦理保險手續(xù)。
三、各地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保險各分支公司要密切配合,保險公司要大力支持公安機關,以便開展工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要求,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防損防災和經濟賠償工作。
四、有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與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