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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工銀發(fā)[1993]121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總行各部(室)、公司: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1993]6號文件精神,做好與自辦公司脫鉤工作,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各級行與自辦公司脫鉤實施辦法》,經人民銀行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工作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注:“工商銀行系統(tǒng)自辦公司脫鉤情況統(tǒng)計表”略。
附:中國工商銀行各級行與自辦公司脫鉤實施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1993]6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和朱镕基副總理在1993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的“約法三章”的要求,現對中國工商銀行各級行與自辦公司的脫鉤工作,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原則
1.中國工商銀行各級行要與自辦公司在人事、財務和資金上脫鉤。
2.各級行在職干部不得在自辦公司中兼職。
3.在整頓期間各級行不得對自辦公司增加資金投入。
4.公司與原主管行脫鉤后,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依法經營。
5.脫鉤工作要積極、穩(wěn)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做到既能真正脫鉤,反腐倡廉,又能盡量減少社會震動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二、具體要求
1.關于人事、財務、資金方面脫鉤要求
(1)自辦公司脫鉤后只同各級行保持黨、政、工、團掛靠關系,不占掛靠行的機構、人員編制。
(2)自辦公司脫鉤后,原則上不再冠用“中國工商銀行”字樣,特別是實業(yè)類和合資辦的公司不得冠用“中國工商銀行”名稱。
(3)工商銀行各級行的在職干部不得在自辦公司中兼任董事長(包括名譽職務)、總經理以及其他職務(不包括對合資及股份制公司選派的董事長、董事),已兼職的要辭去兼職或轉為公司職工。
全資附屬公司脫鉤后改董事會為監(jiān)事會,原主管行可向公司派監(jiān)事長,履行監(jiān)督職責,但不能作為企業(yè)法人。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原掛靠行任免。
合資及股份制公司脫鉤后,可由原主管行派干部兼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但要經過董事會提名選舉。董事長由原主管行任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4)自辦公司脫鉤后,財務要與原主管行分開,獨立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凡用工商銀行信貸基金(資本金)和信貸資金辦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潤繳工商銀行并“大帳”,按規(guī)定上繳中央金庫,不再返還;凡用工商銀行各級行利潤留成資金和工會資金結余辦的公司,由財政從上繳的利潤中確定一定的比例返還給投資行,接受財政監(jiān)督,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關于不同類型公司脫鉤的要求
(1)金融性公司的脫鉤辦法:
①各級信托投資公司分別與各級行在人、財、物上脫鉤;總行信托投資公司、省行和計劃單列市行信托公司脫鉤后分別掛靠總、省、單列市行。省市行信托投資公司的下屬辦事處,不得以獨立公司的牌子對外開展業(yè)務。
②風險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性公司,除極個別經營管理不善、有嚴重問題者要撤并以外,原則上予以保留,但要按規(guī)定同工商銀行脫鉤。
③資金市場或融資市場不屬于脫鉤范圍,但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同業(yè)資金拆借秩序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規(guī)范管理。
(2)各級行自辦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各類實業(yè)性公司等,凡經營管理比較好的,可以保留,但要按照規(guī)定同工商銀行脫鉤。對經營管理混亂、嚴重虧損的公司,應與其它公司合并或撤銷。屬于住房信貸部“一身二任”的問題,即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既擔任房改信貸業(yè)務,又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一律摘去后一塊牌子,不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對已開辦的業(yè)務和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依法妥善處理各種遺留問題。
(3)各級行自辦的信用卡公司、科技電腦公司、信息咨詢公司和安全保衛(wèi)公司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內部核算單位,屬于銀行業(yè)務工作的組成部分,可以保留不變。
(4)各級行為實行機關后勤改革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可以不脫鉤;各級行工會按《工會法》開辦的公司仍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關于不同類型公司脫鉤后的掛靠要求
(1)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凡用信貸基金、信貸資金辦的各類公司脫鉤后原則上掛靠到信托投資公司。但考慮到目前信托公司情況比較復雜,尚不具備掛靠管理條例,此次脫鉤仍掛靠各級行,待條件成熟后再按上述原則辦理。
(2)各級行用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或工會結余資金辦的各類公司一律掛靠各級行。
(3)由各級行職工和其他單位個人入股所辦的公司不得掛靠工商銀行,可按公司的行業(yè)屬性掛靠有關部門,并按股份制企業(yè)管理。
三、加強領導 分級負責
1.工商銀行自辦公司脫鉤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傂凶赞k的公司由總行負責,省行及其以下自辦的公司由省行負責。
2.各級行要加強對脫鉤工作的領導,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好公司脫鉤后的人員安排、財務處理、債權債務清理等各項工作。
3.各分行要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各自的情況,抓緊組織實施,力爭于1993年底前完成脫鉤工作,書面總結和脫鉤工作情況統(tǒng)計表一并上報總行。
本辦法由工商銀行總行解釋。
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