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檢字[1993]360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開展打擊走私工作中兩個問題的請示》(川工商檢字〔1993〕1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對查獲的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將合法進口成套散件,或經有關執(zhí)法部門處罰后的非法進口成套散件拼裝成整車銷售的行為,不能按照走私販私定性處理;在尚無新的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拼裝汽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二、關于以“聯營”、“租賃”、“投資”等名義變相倒賣限于自用的進口汽車行為性質的認定問題,情況比較復雜,應從嚴掌握。必須在取得買賣汽車和汽車所有權轉移的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方可認定為“倒賣”行為,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定性處理。
三、對已經有關執(zhí)法部門依法處罰,在公安機關領取了牌照正常使用的車輛,一般不再進行檢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