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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國稅明電[1993]66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jù)“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對稅收征繳入庫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以前年度的各項收入(包括征期在一月份的正常收入)在實行新稅制以后繳納的,均按1994年預算收入科目、預算級次開票入庫,征收范圍、計征依據(jù)、適用稅率(額)、匯算清繳辦法等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增值稅和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等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征收時填開一份“稅收繳款書”,一個“實繳稅額”數(shù),在“預算級次”欄注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國庫辦理劃分。
三、集貿(mào)市場稅收和個體工商業(yè)戶繳納的稅收,如采取增值稅、營業(yè)稅(增值稅、所得稅或營業(yè)稅、所得稅)合并定率、定額征收的,須分別稅種核定率(額),分別稅種填開稅收繳款書入庫。使用完稅證征收的,可開具一張稅票,但須分欄計算填寫,以便匯總繳納。
四、涉及稅收退庫事宜,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屬于哪一級收入從哪一級退庫,屬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的,要按照收入劃分比例分別退中央級次和地方級次。
五、為了加強財、稅、庫對帳工作,保證各項收入準確無誤,目前稅務部門無論征收的是哪一級收入,仍執(zhí)行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對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