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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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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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93]財綜字第17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敗斗爭的總體部署和治理亂收費工作的要求,我們在各部門、各地區(qū)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將未按規(guī)定設置的和雖經批準但明顯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予以取消。經報國務院同意,現將全國第二批取消的收費項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門
1.辦理居民身份證加急費
二、司法部門
2.辦理公證加急費
三、民政部門
3.福利企業(yè)等級認定費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各種年檢咨詢費
5.個體工商戶經營(營業(yè)執(zhí)照)押金
五、城建部門
6.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費
7.房屋權屬鑒證費
8.建筑施工安全保證金
六、土地管理部門
9.國有土地劃撥費
10.非農業(yè)建設用地使用費
11.土地糾紛案件調處費
12.建設用地保證金
七、勞動部門
13.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及年檢費
14.民辦職業(yè)介紹機構審批管理費
15.《職工養(yǎng)老保險手冊》工本費(除在社會保險機構管理費中開支的)
八、人事、勞動管理機關
16.辦理干部、職工調動收取的手續(xù)費
九、鐵道部門
17.鐵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客貨運輸附加費(除國務院文件批準的)
18.鐵路限制口計劃外加收的裝車費
19.對鐵路正常的取送車業(yè)務加收的機車租用費、動力費
20.鐵水聯運貨運運費代收手續(xù)費
21.車皮計劃兌現費
22.車型挑選費
23.計劃外要車蓋章費
24.計劃外運輸技術咨詢費
25.申請變更到站技術咨詢服務費
十、交通部門
26.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部門收取的公路車輛通行費
27.與交通部重復征收的各種名目的港口建設費
28.與交通部重復征收的各種名目的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29.報停車輛牌照保管費
十一、民航部門
30.預訂機票費
31.出售聯程或回程機票收取的手續(xù)費
32.貨物安全檢查費
33.鮮活急件貨物艙位預訂費
34.在安全檢查中對交運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務費
35.銷售代理人超標準向旅客收取的代理手續(xù)費
十二、電力部門
36.水泥電桿質量等級評定費
十三、金融部門
37.開戶手續(xù)費
38.貸款咨詢費
39.客戶查詢費
40.企業(yè)信用等級評估費
十四、教育部門
(一)中小學校
41.課桌椅購置、維護費
42.儀器設備購置、維修、管理費
43.電教設備管理費
44.校舍建設、維修費
45.校園衛(wèi)生綠化費
46.義務教育辦學條件保證金
47.學生學籍、檔案管理費
48.選班費
49.留級費
50.轉學調檔費
51.簽發(fā)畢業(yè)證書費
52.勤工儉學費
53.學生軍訓費
54.向學生收取的贊助費(社會自愿捐資助學的除外)
(二)高等院校、中專學校、其他
55.各類學校學生證、學員證工本費(丟失補發(fā)除外)
56.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費
57.畢業(yè)生改派費
十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58.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費
十六、計劃生育部門
59.計劃生育聯保費(責任費)
60.計劃生育上門工作費
61.通知孕檢費
6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費
十七、國務院有關部門
63.各種名目的產品、工程評優(yōu)費
64.接收大中專畢業(yè)生收取的經濟擔保金
十八、地方政府
65.向企事業(yè)單位收取的義務兵及家屬優(yōu)待金
66.進出口商品檢驗費附加
67.公路養(yǎng)路費附加
68.環(huán)保新產品鑒定費
此外,各級行政機關、經濟執(zhí)法部門不得收取各種名目的咨詢費。各級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除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婚姻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為其他部門代收各種收費。
以上項目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停止執(zhí)行,涉及以上項目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