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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稅發(fā)[1994]028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近接一些省,市稅務機關來函請示,新稅制實行后,原對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征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規(guī)定是否繼續(xù)執(zhí)行問題,現答復如下:
稅制改革后,財政部(78)財稅字第2號<關于對外國籍人員征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知>,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0)財稅外字第2號<關于駐華使,領館公務人員的眷屬和外籍非公務人員自用車輛免征使用牌照稅的通知>和外交部,財政部外發(fā)[1986]50號<關于對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免征地方性捐稅的通知>等規(guī)定中關于對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人員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稅和對使,領館公用車輛和外交官,領事官員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規(guī)定應繼續(xù)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