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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稅征發(fā)[1994]27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7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省稅務局晉稅征發(fā)(1993)第34號文下發(fā)以后,我省一些增值稅納稅人因稅務登記證副本所蓋認定章 與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不一致,在到外省從事經營活動時受到一定的影響。為此,經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在全省開始統(tǒng)一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專用章 .請各縣稅務局按照所附的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59號文規(guī)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專章 式樣、規(guī)格迅速安排刻制。
并對己認定的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重新加蓋統(tǒng)一的認定章 .認定章 應加蓋在原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同時對原加蓋的一般納稅人認定章 沿對角線劃“×”
以示作廢。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