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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guī)文 號:[94]財預字第65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分金庫,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94)財預字第37號《關于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了第一批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現(xiàn)就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后適用預算科目、繳庫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科目問題(一)原來已納入預算管理的一些規(guī)費收入,仍適用原來的預算科目,即第227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規(guī)費收入”“項”。
(二)過去明文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城市水資源費,一些地區(qū)沒有執(zhí)行的,這次按《通知》要求納入預算管理后,應使用過去已規(guī)定的預算科目,即第216款“征收城市水資源費收入”。
(三)除以上兩點和我部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按《通知》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上繳收入適用第238款“行政性收費收入”。
二、關于繳庫問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應按執(zhí)收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上繳同級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是:
(一)中央部門的行政性收費,由其基層單位逐級匯繳上級單位,并由中央主管部門匯總后集中上繳中央總金庫。
(二)地方部門的行政性收費,原則上應全部就地繳入地方金庫。但原規(guī)定上繳中央主管部門的,必須經(jīng)財政部重新批準后,方可繼續(xù)逐級匯繳中央主管部門,并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上繳中央總金庫。
(三)各部門向國庫繳納行政性收費時,應使用“一般繳款書”。中央主管部門在辦理繳庫時,繳款書的“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地方部門在辦理繳庫時,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填寫繳款書。
(四)中央主管部門應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有關規(guī)定,督促下級單位及時、足額上繳應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并加強對所屬單位繳款的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