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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稅流發(fā)[1994]6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5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36號“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重申兩點,請貫徹執(zhí)行。
1、對煤炭生產企業(yè)銷售的煤炭產品按17%的稅率計征入庫的稅款,比按13%的稅率多征的稅款。從企業(yè)今年5月份以后應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但對有欠稅的企業(yè),其多征的稅款則不予抵減。
2、對從事煤炭批發(fā),零售的經營企業(yè),其多征的稅款不予抵減,從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稅率征稅。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