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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晉稅流發(fā)[1994]7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9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直各直屬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fā)[1994]3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抄件)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