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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庫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晉稅外發(fā)[1994]34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3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平朔涉外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148號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一九九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