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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94]財工字第399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無效
黑龍江、河南、貴州、陜西、江蘇、山西、內蒙、新疆、寧夏省、自治區(qū)財政廳,煤炭工業(yè)部:
為了調動產煤?。▍^(qū))調出煤炭的積極性,解決煤炭城市和礦區(qū)基礎設施欠帳問題,從1979年開始,國家決定對調出?。▍^(qū))的煤炭,以?。▍^(qū))為單位按凈調出量計算,由中央財政實行補貼。這項政策實施10多年來,中央財政已累計補貼了大量資金,為煤炭調出?。▍^(qū))解決了很多困難,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使煤炭調出省(區(qū))的困難基本得到緩解。
1993年以來,國家陸續(xù)放開了絕大部分?。▍^(qū))的煤炭價格,對沒有放開價格的地區(qū),也采取了提高價格的措施;1994年,國家實行了稅制改革,煤炭企業(yè)在收入增加的基礎上,上交財政的增值稅、城建稅也都相應增加。上述宏觀政策的調整,相應增加了產煤省(區(qū))的財政收入,煤炭調出省(區(qū))的困難應逐步由自己解決。
經研究,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外調煤財政補貼政策。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