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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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guī)
文 號:證委發(fā)[1994]25號
頒發(fā)日期:1996-05-23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金融業(yè)
時效性:有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
你所報來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已收悉,經(jīng)審核,基本同意你所的修改意見,但認為應該在章程第七條“本所的職能”中加上一條“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信息”,因為證券交易所內產(chǎn)生的證券市場信息應由證券交易所提供和管理。你所章程按此修改后即可實施。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