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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3]第242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扣留侵權商標商品問題的請示》(鄂工商商廣〔1993〕第52號)收悉?,F(xiàn)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封存或者收繳侵權商標標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商標案件中,為了切實做到“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有權責令侵權人封存侵權商品;如果侵權人拒不封存甚至轉移侵權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封存侵權商品。這是執(zhí)法過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