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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京地稅一[1994]151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7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mào)分局,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根據(jù)國務院國辦發(fā)[1993]87號文件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機構分設后有關業(yè)務銜接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字[1994]002)的規(guī)定: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暫由本市國稅局負責征收,按規(guī)定入地方庫。為做好1995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經(jīng)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共同研究決定,現(xiàn)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5年1月1日起,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均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不含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個體工商戶和集貿(mào)市場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三、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積極配合、互相協(xié)調、加強宣傳,以確保1995年1月1日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