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右旗化肥廠復混肥分廠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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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內國稅流字[1994]142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01
地 區(qū):內蒙古
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
時效性:有效
包頭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包國稅流字[1994]20號請示悉。關于土右旗化肥廠復混肥分廠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其生產銷售的復混肥不屬于化肥免稅范圍,應按稅法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按進銷差價征稅或對購進免稅化肥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