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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蘇國稅發(fā)[1994]19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0
地 區(qū):江蘇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常熟、泰州、張家港保稅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227號《關于下發(fā)〈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為了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各市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列入崗位責任制,并應考核。對報送質(zhì)量將定期通報。
二、各市每半年向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報送2-3個偷稅方面的案例。
三、報表一為年報表,報表二(1)、(2)、(3)、(4)和報表三(1)、(2)為半年報表。今年各市的報送時間仍按蘇稅查(91)003號文要求執(zhí)行。
四、國家稅務總局編制的新報表式樣,由省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下發(fā),明年各市按新報表要求填報。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