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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8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安徽省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資金的管理,保證住房資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實施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資金是指政府、單位(包括行政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個人按照共同負擔的原則,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房改中產生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同級房改辦合署辦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積金和房改歸集的其它資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企業(yè)住房基金和其它資金分列,實行單獨管理。
第四條 各級計劃、審計、監(jiān)察、房管、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做好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資金的來源
第五條 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設、改造、維修和管理的資金;
(二)用于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規(guī)定上交財政的資金;
(四)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和房產稅的收入;
(五)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房改經費;
(六)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用于城市住房的資金。
第六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設、改造、維修和管理的資金:
(二)用于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規(guī)定留歸單位的資金和單位非國有公房出售的收入(其中從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1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維修基金);
(四)單位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和租賃保證金;
(五)企業(yè)自管住房提取的折舊費、大修理基金;
(六)從稅后留利或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
(七)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和預算中列支的住房資金;
(八)撥入和借入單位的住房資金;
(九)單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用于單位住房的資金。
第七條 個人住房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收入;
(二)職工個人購建房儲蓄存款。
第八條 房改中產生的其他資金包括:
(一)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fā)放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
(二)單位和個人的集資建房款;
(三)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營運住房資金增值的資金;
(四)承辦房改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經營政策性業(yè)務的收益。
第三章 住房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住房資金應按其來源渠道,分別專項用于發(fā)放職工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和住房建設、改造、維修與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城市住房及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的建設、維修和管理;
(二)歸還直管公房建房貸款;
(三)住房專項貸款或撥款;
(四)補充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放提租補貼或繳納公積金的不足;
(五)解決住房困難戶、危舊房改造等其他住房問題。
第十一條 單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自管住房的建設、改造、維修和管理;
(二)為職工提供公積金和發(fā)放住房提租補貼;
(三)歸還自管住房到期的租賃保證金和購、建房款;
(四)住房建設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使用公積金購買或自建自住房、進行私房翻建或大修;
(二)歸還購買、自建自住房的貸款。
第十三條 除個人支取住房公積金和提供房改經費外,住房資金均以貸款方式使用,利息另定。
第十四條 被撤銷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其住房基金納入城市住房基金;被合并的,其住房基金納入合并單位的住房基金。
宣告破產的企業(yè),其住房基金歸還原單位;被兼并或被合并的,其住房基金納入兼并或合并企業(yè)的住房基金。
第四章 住房資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住房資金應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在承辦房改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設立的專戶,統(tǒng)一管理、??顚S?。
第十六條 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定、劃轉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核定、劃轉后的住房資金,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
第十七條 城市住房基金按下列規(guī)定核定、劃轉:
(一)用于住房建設和改造的投資,按年度計劃的投資額劃轉;
(二)用于住房維修、管理和提租補貼的資金,以房改前三年的平均數(shù)劃轉;
(三)其他各項住房資金按照實際發(fā)生數(shù)劃轉。
第十八條 單位住房基金按下列規(guī)定核定、劃轉:
(一)用于住房建設、改造的投資,按投資額劃轉,暫維持其來源渠道;
(二)用于自管住房維修、管理的自有資金,以房改前三年的平均數(shù)劃轉;
(三)企業(yè)和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的住房折舊費,按財務規(guī)定提取后全額劃轉;
(四)從稅后留利或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資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劃轉;
(五)其他各項住房資金按照實際發(fā)生數(shù)劃轉。
第十九條 企業(yè)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單位住房基金中支出;未建立單位住房基金的,從企業(yè)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其他劃轉資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行政事業(yè)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原有住房基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單位由財政撥付,差額預算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撥付;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開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受當?shù)厝嗣裾谐修k房改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以利歸地方為原則,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簽定協(xié)議書,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代辦住房資金的存貸款及結算等金融業(yè)務;
(二)根據(jù)當?shù)厝嗣裾鷾实淖》抠Y金使用計劃,審定、發(fā)放、回收貸款;
(三)負責將其經營政策性業(yè)務的收益,納入住房資金專戶,滾動發(fā)展;
(四)定期向同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二十一條 住房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每年編制住房資金使用計劃和收支的預、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當?shù)厝嗣裾鷾省?/p>
住房資金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住房資金內部審計制度。各級房改領導小組每年應組織有關部門對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按上年度歸集的住房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從住房資金增值中列支。其中,省按市、縣上年度歸集額的0.2%提取;行署、市、縣的提取比例,由當?shù)刈》抠Y金管理中心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當?shù)刈》恐贫雀母镱I導小組批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