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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晉國稅流發(fā)[1995]12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8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104號《關于停止執(zhí)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歸還外匯貸款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稅政司財稅政便字[1995]1號《關于(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金額單位等事項的補充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按通知與補充通知要求,認真填寫《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將外匯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按附表要求電傳到省國稅局,以便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歸還外匯貸款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