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5]第104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確定涉外商標合法委托代理問題的請示》(粵工商函[1995]97號)
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有關代理的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護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通過其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無論是直接委托,還是間接委托,代理組織除出具證明其涉外商標代理資格的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書原件,以證明其代理行為是由商標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授權的。否則,不承認其代理效力。
涉外商標代理組織必須履行其代理職責,不得讓境外商標所有人或其律師持代理組織的介紹信代為履行代理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上述行為的,應當拒絕受理此類案件,并將情況報我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