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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fā)[1995]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9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忻州地區(qū)國家稅務局:
關于水電部第四工程局和廣西水電工程局承包萬家寨水利樞紐工程人工砂石骨料生產加工業(yè)務征收增值稅問題,根據(jù)你局忻地國稅流發(fā)[1995]27號請示,省局曾以晉國稅流一發(fā)[1995]6號文批復在案。文件下發(fā)后,你局又反映所報情況發(fā)生了變化,現(xiàn)根據(jù)你局關于萬家寨水利樞紐工程人工砂石骨料征稅問題的補充說明,經研究,對該問題予以重新明確:
1、對水電四局按合同要求為萬管局生產的半成品,應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征收增值稅。
2、對廣西水電局受萬管局委托將半成品石料加工成成品石料收取的加工費,應按實際收取的加工費征收增值稅。
3、對萬管局將委托廣西局加工的成品石料收回后再銷售給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使用的,應按增值稅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希你局按以上批復執(zhí)行,原晉國稅流一發(fā)[1995]6號文同時廢止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