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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綜字[1995]10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地上交財政,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含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機構,下同)是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機關,必須按照財政部(94)財綜字第138號和財綜字〔1995〕32號、36號文件的要求,抓緊、抓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收繳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財政部。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要求出售國有住房的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上交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允許任何部門或單位截留應上交財政的售房收入。對拖延不交、擅自挪用應上交財政售房收入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三、各經辦銀行收到繳款單位提交的由財政部門開具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一般繳款書”或“專用繳款書”后,應及時、足額地將上交財政的資金劃帳、入庫。對違反規(guī)定者,按占用財政性資金和違反銀行結算紀律處理。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工作,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的劃款、轉帳和入庫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