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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啟用新版〈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通知》(公通字[1995]2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fā)放《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的管理,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局辦理《證明書》以舊換新工作截止到六月底,逾期不予辦理。
二、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更換及申請《證明書》,填寫《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登記表》要完整、清楚,并經(jīng)局領導審批,逐頁加蓋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三、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辦理《證明書》工作要建立審核制度,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對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使用《證明書》的有關材料,要審核案卷,嚴格把關;省、地市兩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對上報我局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登記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領導要簽署具體審核意見,并逐頁加蓋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對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書》,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領導要審核并補蓋局印章。我局公平交易局負責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經(jīng)核準后簽發(fā)《證明書》。
四、到我局辦理《證明書》,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領取。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派人辦理的,需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介紹信。
五、我局對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使用《證明書》的情況將進行抽查。如發(fā)現(xiàn)執(zhí)法人員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將進行嚴肅處理。
六、為方便邊遠省區(qū)辦理《證明書》,在做好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局將逐步采取委托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發(fā)放《證明書》的辦法,進一步做好發(fā)證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