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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交銀發(fā)[1995]33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交通銀行各分、支行:
現將《關于加強進口信用證業(yè)務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關于加強進口信用證業(yè)務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進口信用證業(yè)務,加強風險防范,確保我行資金安全,維護我行對外信譽,促進進出口結算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特對我行進口信用證業(yè)務管理作以下規(guī)定:
一、加強開證前的審查工作申請人業(yè)務范圍、進口許可、動態(tài)經營狀況、資金周轉和支付能力、有關交易情況亦應列入審查范圍進行全面嚴格審查。
二、實行開證授權審批制度
1.審批權限:
單位:萬美元
┌───────────┬───────────┬──────────┐
│單 期 │ │ │
│ 筆 限 │即期及180 天以下遠期證│ 180天至1 年遠期證 │
│ 金 │(含180天) │ │
│行 額 │ │ │
│ 別 │ │ │
├───────────┼───────────┼──────────┤
│上海、北京 │ 800 │ 500 │
├───────────┼───────────┼──────────┤
│管轄、直屬分行 │ 600 │ 400 │
├───────────┼───────────┼──────────┤
│轄內分支行 │ 300 │ 200 │
└───────────┴───────────┴──────────┘
原則上不開立一年以上遠期信用證,若確需開立應逐筆報總行審批。
管轄分行、直屬分行超過審批權限的開證報總行審批。轄內分支行超過審批權限,而金額在管轄分行授權范圍內的開證報管轄分行審批;金額超過管轄分行授權范圍的開證報管轄分行審查后,轉報總行審批。
信用證修改涉及即期改遠期,以及遠期信用證延長付款期限或增加金額,參照修改后相應開證審批權限辦理。
收取足額現匯保證金的開證,不受開證審批權限限制,亦無需報總行審批。
根據各行業(yè)務發(fā)展,上述權限將適時調整。
各行不得將超過權限的單筆信用證分割開立成兩筆或數筆信用證以逃避審批。
2.審批職責:
實行開證授權審批制度后,總行負責審批權限規(guī)定的開證額度的批準,監(jiān)督管轄分行、直屬分行開證審批權限的執(zhí)行;管轄分行根據總行授權行使審批權限,監(jiān)督轄內的分支行開證審批權限的執(zhí)行;經批準后,開證申請行負責開證責任及所開信用證的履行。
各行對于審批權限以內的開證要相應規(guī)定管理辦法,明確行內各級審批權限,嚴格免保開證的審查審批。
3.報審材料:
凡需報經上級行批準的開證項目應以行文提出申請報告,列明本行審查意見并附有完整的報審材料,具體包括:
(1)項目批準文件或進口批準文件、進口合同;
(2)開證申請書;
(3)保證金及資金來源情況、有關擔保、抵押合同;
(4)申請人資信及經營狀況審查材料,含財務資料;
(5)本行或上級行關于貸款安排的批準文件。
在上述材料報齊的情況下,總行或管轄分行在四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
三、落實付款保證
1.重視收取開證保證金工作,開立各類信用證原則上要收取足額保證金,特別對于資信情況沒有把握、或資信情況不佳不能保證按期資金到位的開證申請人,或屬代理進口項下開證業(yè)務,應收取百分之百足額保證金后方予開證。不得以申請人自身付款保證或進帳計劃作為開證保證。
各行免收保證金總額或開證授信額度應與本行融資能力相適應。免保部分應具備有效保證形式:凡由專業(yè)銀行出具擔保開證的,要確定擔保的有效性,落實資金劃撥途徑;凡以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等有效有價證券抵押開證的,要辦妥抵押合同并列明抵押品變現時的有關權利及手續(xù);凡由其上級或第三方企業(yè)提供擔保開證的,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其資力應超過被擔保人的資力,并有足夠的資金存量。確需以土地、廠房、設備等不動產作為抵押開證的,一定要驗證其權益的合法性和變現能力。
2.單筆開證免收保證金審批規(guī)定:
┌─────────────────┬────────────────┐
│ 行別 │ 免保金額(萬美元) │
├─────────────────┼────────────────┤
│上海、北京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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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直屬分行 │ 150 │
├─────────────────┼────────────────┤
│轄內分支行 │ 100 │
└─────────────────┴────────────────┘
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免保金額視為備用貸款,必須由本行信貸部門按外匯貸款審批辦法逐級審核批準。
規(guī)定范圍內的免保部分由結算部門落實有效保證。以本行貸款作為開證保證的,由信貸部門出具證明。
實行開證授信額度管理制度的分支行,在經本行授信部門或信貸部門及行長批準的授信額度內的開證,不受免保審批規(guī)定限制。有關分支行應嚴格掌握在額度內免?;虿糠置獗i_證,超出額度部分須收取相應保證金。
四、嚴格執(zhí)行進口開證比例控制辦法
各行已開證未付款余額扣除相應收取保證金的余額,嚴格控制在外匯營運資金的5-7倍以內。開辦外匯業(yè)務三年以內的分支行,控制在5倍以內;開辦外匯業(yè)務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7倍以內。其中,遠期證項下的比例系數控制在外匯營運資金的1-1.5倍以內。開辦外匯業(yè)務三年以內的分支行,控制在1倍以內;開辦外匯業(yè)務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1.5倍以內,并從緊掌握。
各行應按季報送開證未付款/收取保證金余額表,本行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未付款余額及保證金余額填入上述報表的備注欄中,報表報送時間及報送途徑按總行國外部交銀外業(yè)(1995)033號《關于調整外匯業(yè)務統(tǒng)計報表報送渠道的通知》辦理。
五、加強已開立信用證管理
1.執(zhí)行大額信用證報備制度。管轄、 直屬分行開立200萬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幣以上(含200萬)信用證向總行報備。轄內分支行開立100萬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幣以上(含100萬)信用證向管轄分行報備;開立200萬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幣(含200萬)信用證向總行報備,并抄報管轄分行。
開證后一個工作日內傳真并郵寄有關報備表和信用證副本。業(yè)經總行或管轄分行批準后開立的信用證,亦須按時報備。
對已報備信用證作出有關金額、效期等重要內容的修改或撤證時,亦須及時報備。
2.做好有關會計帳務處理。在3625應收開出信用證和4623應付開出信用證會計科目下,增設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兩個帳戶。信用證開立后,應及時記載相關科目。其中遠期信用證承兌后,要立即轉入3623應收承兌匯票和4625應付承兌匯票會計科目。
3.掌握單證一致的原則。對外拒付或拒絕承兌須有依據,對不屬UCP500復蓋的不符點尤應慎重,要遵循國際慣例,注意維護交行對外信譽。
4.對大額、遠期信用證實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申請人經營狀況和信用證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
5.做好開出信用證文件檔卷的管理工作,保證各業(yè)務階段及時抽卷處理。
六、對于本行已承兌匯票且匯票已退議付行或受益人,一律不再對外作付款承諾,以防重復付款風險
以上規(guī)定自1995年9月20日起執(zhí)行。